权力基本编码 361031021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426343358565A436103102100001
办事对象 自然人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行使层级 县(市、区)级 行使类型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食品股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60426343358565A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特殊程序 本事项无特殊程序
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 每年1月1日-12月31日
受理期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受理时限 1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情况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情况
承诺办结时限 7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情况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德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通用综合窗口
  • 窗口地址
    德安县东风大道328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号码
    0792-4666397
  • 咨询邮箱
    737649884@qq.com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窗口地址
    德安县桂林大道121号市场监督管理局301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5月1日-9月30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7:30 10月1日-4月30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8:00 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号码
    0792-4667701
  • 投诉网址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准营准办
权限划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二)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等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提出相关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工作,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四)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管理工作。
行使内容 负责辖区内小餐饮、小食杂店注销登记受理及准予注销登记。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相对人权利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相对人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是否支持通办 不支持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已进驻大厅
服务渠道 CK,JXZWFWW,ShiTiDaTing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2.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被终止的; 3.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依法被吊销的; 4.经营场所消失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从事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活动的。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以上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江西省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赣食药监餐[2017]2号)赣食药监餐[2017]2号第三十一、三十二条江西省食药监局" 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或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被撤回、撤销或者被吊销的,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一)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注销申请书; (二)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 (三)与注销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有关的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 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注销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 (一)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 的; (二)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被终止的; (三)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 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经营场所消失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从事小餐 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活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 记的其他情形。 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被注销的,登记证编号不得 再次使用。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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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岗位 联系电话 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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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结果样本结果样本
问题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被注销的,登记证编号可以再次使用吗?
答案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