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360131003004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426343358565A436013100300404
办事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行使层级 县(市、区)级 行使类型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登记注册股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60426343358565A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特殊程序 本事项无特殊程序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 每年1月1日-12月31日
受理期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受理时限 1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0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7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业务实际办理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德安县政务服务中心通用综合窗口
  • 窗口地址
    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东风路328号德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号码
    0792-3563517
  • 咨询邮箱
    264912895@qq.com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窗口地址
    德安县桂林大道121号市场监督管理局301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 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号码
    0792-4667701
  • 投诉网址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准营准办
审批结果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信息公告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年检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年报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是否支持通办 支持通办 通办范围 全县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已进驻大厅
服务渠道 CK,JXZWFWW,InternetZWFWGateway,ShiTiDaTing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需要现场勘验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不需要组织听证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是否需要鉴定 不需要鉴定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不需要专家评审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需要向社会公示
权限划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行使内容 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不含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受理、审查、决定。
审批结果有效期 5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结合业务实际办理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结合业务实际办理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结合业务实际办理
受理条件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查看详情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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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岗位 联系电话 岗位职责
线下办理流程图,如图:
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结果样本结果样本
问题食品经营许可注销常见问题有哪些?
答案申请材料未加盖公章,同时完全按照范本填写;《申请表》填写与企业实际情况不一致,如原食品经营许可证原许可证号填写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