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类别 |
行政许可 |
审批部门 |
德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项目名称 |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 权力基本编码 | 360104004000 |
| 设定依据 |
《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十七条 超过安全高度(1级、2级公路限高5米,3级、4级公路限高4.5米)的车辆或机械(含装载物)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经县以上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通行。 起重机械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外施工时,其任何部位不得进入保护区内,因故确需进入的,须经县以上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违反以上规定,造成损害后果的,由擅自通过或施工方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220千伏以下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300米以内、500千伏以上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400米以内进行爆破作业。确需进行爆破作业的,应按国家颁发的《爆破作业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在征得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同意后进行。在上述范围外作业也须保证电力设施的安全。 《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十七条 超过安全高度(1级、2级公路限高5米,3级、4级公路限高4.5米)的车辆或机械(含装载物)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经县以上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通行。 起重机械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外施工时,其任何部位不得进入保护区内,因故确需进入的,须经县以上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违反以上规定,造成损害后果的,由擅自通过或施工方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220千伏以下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300米以内、500千伏以上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400米以内进行爆破作业。确需进行爆破作业的,应按国家颁发的《爆破作业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在征得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同意后进行。在上述范围外作业也须保证电力设施的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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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业务名称 | 办理机构 | 办理深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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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 德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