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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审核转报
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审批部门 |
德安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审核转报 | 权力基本编码 | 361022022000 |
| 设定依据 |
《广播电视设备保护条例》《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播电视设备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迁建新址的技术参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因重大工程项目或当地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搬迁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批相关城市规划项目前,应事先征得广电总局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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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业务
| 序号 | 业务名称 | 办理机构 | 办理深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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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审核转报 | 德安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