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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类别 |
行政许可 |
审批部门 |
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项目名称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权力基本编码 | 000180009000 |
| 设定依据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造、拆除、封填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改造、拆除、封填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得降低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经批准拆除、封填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拆除、封填的建筑面积、防护等级和类别,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就近补建;就近补建确有困难的,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实际造价缴纳人民防空工程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补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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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业务
| 序号 | 业务名称 | 办理机构 | 办理深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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